|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省内外从事龙虾养殖、加工、贩运、烹饪、调料经营等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为共同发展和维护龙虾产业而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社会团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教育、引导从事龙虾养殖、加工、贩运、烹饪、调料经营等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自身建设,维护合法权益,交流工作经验,沟通业务信息,协调内外关系,增进友谊协作,提高服务水平,加强龙虾产业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由协助政府举办中国龙虾节,向独立举办中国龙虾节过渡。促进盱眙龙虾产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政府的宏观管理,淮安市盱眙工商行政管理局、淮安市盱眙县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据协会章程,发挥职能作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淮河东路3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指导龙虾产业发展,协调会员之间及其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组织、引导从事龙虾产业的人员认真学习、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做好盱眙龙虾特许经营资格认定工作,有计划地在外地开办盱眙龙虾连锁店。
(四)反映从业人员的意见和要求,调解各个环节的业务纠纷,为从业人员排忧解难,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开展学术研讨,组织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评审、推荐和奖励有关龙虾产业管理方面的优秀论文和杰出人才,为有成就的会员单位宣传,提高知名度。
(六)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七)组织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和其它服务活动,丰富活跃从事龙虾产业人员的生活。
(八)编印发行会刊和有关资料。
(九)面向广大企事业单位,根据其生产经营需要,接受委托,提供相关的信息咨询服务。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和授权,办理特定的事项,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规范盱眙龙虾的市场经营行为。
(十一)根据广大会员的要求,举办有关活动,发展相关事业。
(十二)讨论制订共同遵守的行业规约,对模范遵守规约的会员予以表彰,对违规的会员进行行业制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体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直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从事龙虾产业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体会员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从事个体龙虾产业的个人和农民经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㈢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按章缴纳税费;
㈣有一定经济实力,从事饮食服务行业时间一年以上,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㈤恪守职业道德,在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能够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㈥熟练掌握盱眙十三香龙虾的烹调技艺,主动维护盱眙十三香龙虾的品牌形象;
㈦从业人员身体健康,仪表整洁,店堂卫生,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要求;
㈧积极主动参加协会各类活动,热心公益事业;
㈨承认协会章程,服从行业管理,履行会员义务,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㈠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㈢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㈣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㈡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㈢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㈠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纳和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发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效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政府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团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二○○三年八月十九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